“噢?监控?”冯霖有些激动,勉强压抑着这些情绪后,问道:“监控在哪儿呢?”
“一共三个,我床铺上的插座里是一个,穿衣镜里头有一个,防盗门的猫眼里头有一个,都是那种无线的针眼摄像头,每天都得重新充电的,清晰度也不算太高,但很好用。”
冯霖听了,立马叩了叩耳麦,说道:“王国洋说的,你们都听到了吧?快点去查,把摄像头翻出来,调取里头的监控视频,查清詹林涵的样貌及身材特征!”
既然王国洋已经这么配合,那么,许多事儿自然也就不需要瞒着他了,何况审讯的时候有人通过单向玻璃、拾音器、摄像头进行监督,也根本不是什么秘密,光明正大的,因此冯霖并不担心这么说会产生什么不良影响。
至于摄像头本身…
王国洋的宿舍可不只是他一个人住,还有别的舍友存在,因此私自、偷偷安装摄像头这事儿,本身就是
违法行为,偷拍所取得的物证,也是不被法律所承认的,属于无效证据。
这与老百姓发现犯罪行为后,掏出手机偷偷拍照录视频,然后报警检举的性质是完全不同的,因为发现、检举、揭发犯罪行为,是所有百姓所共有的神圣权力,这种行为自然并不违法。
但单纯的偷拍,则是违法行为,以此为大前提,哪怕取得关键证据,也是无效——并非视频具备造假可能,哪怕视频真实有效也不会被承认,而这也是为了保证多数人的隐私权。
否则缺口一旦打开,警方肆无忌惮的违规办案,所造成的影响,比不承认这些非法证据所额外增添的麻烦,要来的恶劣得多。
可退一步讲,这对专案组此刻也没多大影响——这段视频充其量只是不能作为定罪的证据罢了,事实上,光嫌疑人与王国洋见面,本身也说明不了什么事,他们要的,仅仅是确定詹林涵的样貌特征,以此指明接下来的侦查方向。
不以此为证据,也就规避了证据无效化的问题,因此,冯霖当即下令,让刑警带人再次搜查王国洋宿舍。
吩咐完后,冯霖便又看向王国洋,轻声说:“这条线索,相当重要。若能凭此找到詹林涵,你就立了一大功!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