而随着各个文明工商业的发达,一些动产的价值远远超过不动产的价值,加之抵押权的和作用仅以抵押物的交换价值来实现优先受偿权,不影响抵押人对抵押物的继续利用,这样一些动产财产逐渐获得抵押的资格,那么以占有的方式来作为动产抵押权的公示方式显然是不可能的,这样也就只能借助于登记制度了。
法定抵押权是依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抵押权。一般抵押权均属于约定担保物权,但在特殊情况下,也可由法律规定而发生特殊的抵押权,例如,世界各国民法一般都规定在承揽合同中,承揽的工作物如建筑物的修建或修缮时,承揽人就承揽关系所发生的债权,对定作人就该建筑物有抵押权。
对于法定抵押权,瑞士民法将其分为公法性质的法定抵押权和私法性质的法定抵押权。前者的成立无须登记,而后者的成立则须登记。在法国民法,法定抵押权范围较广,妻子对丈夫的财产,未成年人及禁治产人对其监护人财产,以及国家、公共团体、公营造物对于收款人及会计人员的财产,均有法定抵押权。
议长听到这,心里一凉,难道这件事儿就要凉了?“那他们有没有建议其他的抵押方式?”。
“议长先生,还真有”。
“你说几个来听听!”
联邦内,啥东西都能成为抵押物,只要双方认就好。
“例如,阿古整个军队的半年使用权!”
这个,这个,难道他们还要发动战争不成?“这个不行,再说其他的!”
“用阿古文明等值的建筑物做抵押!”。
“这个行倒是行,只是我们政府部门太乱乎了,能统计清楚自己有多少产权几乎是不可能的事情。我们又不能强征民房!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