严华告诉刘培煌:“这个不是本案的审理对象,如果你要起诉张振,可以另案起诉。”
刘培煌显然对严华的法不能理解更不能认同,他:“法官大人,怎么能没有关系呢,这套房子就是我们三个人在打官司。”刘培煌边手指边在杨奇、张振和刘培煌脸上指了一圈,然后继续道:“就是我们三个人打官司,为什么我要另外起诉呢?”
严华在心中吁了一口气,心里想着,难不成自己还得当庭开展普法。
刘培煌一双眼睛盯着严华,好像要把严华盯出个窟窿来。
严华……当事饶眼光好可怕啊!
严华对刘培煌:“我们先把这个案件的审理结束了再,你这个问题也不是三言两语可以解释清楚的。”
刘培煌呐呐地点零头,虽然严华这么,但他还是决定要把该的话都清楚了才好。
严华见刘培煌不再纠缠,立刻道:“那就进入法庭辩论吧,原告先开始。”
林自遥:“审判长,我代表原告发表以下代理意见:1、原、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合法有效的,原告杨奇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了付款义务,且已经事实上占有使用诉争房屋将近一年;2、被告张振与第三人刘培煌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,被告与第三人签订的这份合同,被告是具有明显过错的,而第三人刘培煌先生也没有尽到审慎的义务,也是具有过错的,如果刘培煌先生去实地查看一下诉争房屋,就会知道诉争房屋已经被原告杨奇一家占有使用;3、根据最高法院相关规定,“一房二卖”纠纷物权保护顺位规则为: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,办理登记的买受人权利优先;都没有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但已交付房屋的,实际合法占有房屋的买受人权利优先;既没有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也没有交付房屋的,应当综合实际支付购房款等合同的履行情况、合同订立先后等因素,公平合理予以确定;后买房人在签订合同时,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房屋已被其他人购买而恶意办理登记的,权利不得优先于先买房人。
本案是一起典型的“一房二卖”纠纷,被告因为房价上涨,而将诉争房屋先后卖给原告杨奇及第三人刘培煌,这样的行为,明显是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;原告、第三人都没有办理不动产权变更登记,但原告已经事实占有使用诉争房屋近一年,因此,原告的权利应当优先保护;4、被告答辩不愿意再履行与原告的合同,原告不同意,合法有效的合同应当被履行,这是交易安全的基本保障,不能因为一方不愿意履行就随意毁约。综上,请求法院支持原告杨奇全部的诉讼请求。”
陶姜知道这个官司张振赢面很,但他必须摆出一副据理力争的样子,他:“原告杨奇与被告张振之间、被告张振与第三人刘培煌之间产生的都是债权关系,债权关系是平等的关系,被告有自由选择与谁继续履行合同;此外,被告作为诉争房屋的所有人,对诉争房屋享有完全的处分权,现在被告选择与第三人继续履行合同,并同意按照与原告签订的购房合同,承担违约责任,这也是合同自由原则的体现。综上,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。”
严华问刘培煌:“第三人有什么要陈述的?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