“如果只是寻常的谋财害命,或者具体点说,入室盗窃、抢劫合并或伴随蓄意伤害、杀人的话,其伤害、杀人多属于情急之下的激情犯罪,或为提高犯罪成功率而不惜增加犯罪成本的‘从权’行为。”
“换句话说,这类案件,犯罪人入室盗窃、抢劫是因,室内有人或主人反抗是因,受害人财物丢失并受胁迫或被伤、被害是果。而在这一因果关系中,盗窃或抢劫为主要目的,伤人、杀人则往往是附带或升级目的。”
“因此,谋财害命类案件,被盗、抢人受伤有之,遇害亦有之,但,凶手的手段往往都不会太过残忍,其行为皆服务于第一目的,即成功劫财为上,解除目标行动力便能达到目的。”
“顶多,因为种种目的,比如伤人后,担心被害人认出自己导致被抓,因此犯罪行为升级,给受害人补上几刀,导致其死亡。”
“而本案,很显然伤人、报复才是凶手的首要目标,盗窃财物不过是附带行为,因此,谋财害命可能可
以排除,换句话说,无差别随机作案的可能可以初步排除,凶手系有目的作案。”
“既然是有目的作案,则无非情杀、仇杀、妒忌杀人及利益冲突或经济纠葛杀人等几种可能,不论哪者,其实都可从受害人人际关系着手,将嫌疑目标筛出,做进一步的调查。”
一口气说了一大通后,她终于顿了顿,这才接着道:“嗯,我的看法就这样。”
冯霖其实也是这么想的。
实际上,绝大多数非自然死亡刑事案件,在排除自杀和意外死亡之后,刑警们往往都会从受害人人际关系入手,筛出几个比较具体的目标之后,再结合犯罪条件和客观证据、嫌疑人表现等等方面调查。
简单而言,便是由主观动机切入,以客观条件推断,最后用证据结合口供做结论。
这是因为,从动机着手,能最轻易、直观的锁定一个相对较小、较明确的调查目标集合,方便下一步集中警力调查,否则,工作量实在太大,就如老虎吃天
,侦查人员根本无法入手。
这也是一般情况下,无差别随机杀人案是公认的最难侦办的根本原因。
当然,倘若有其他更为明确的指向性线索或证据,比如有目击证人、监控或指纹指证,自然就不需要以主观动机这一条件,经排查人际关系做初筛了。